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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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旭群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國輝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介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件:
緣相對人旭群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楊國輝、楊介獻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及動用申請書(證物一、二),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490萬元整,借款期間為自民國(下同)105年10月4日起循環動撥至聲請人所核定之額度到期日即109年9月25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87%計算(即一年期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目前為1.06%+年利率1.81%,證三),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等竟於109年1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三款之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4,445,562元(證四)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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