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95年2月15日執行,於96年3月假釋出監,有卷附本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60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至該假釋有否撤銷,依卷內前科表,無法審酌,如有該情事,應由聲請人另案聲請本件減刑),,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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