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5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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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5601號債權人甲○○
號6樓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
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6,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惟上開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板小調字第940號調解成立,有該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依上揭規定該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則債權人無須再聲請支付命令,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是債權人重覆聲請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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