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74號
原 告 賴王民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玉鳯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7,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2,9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若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