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趙玉蘭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清欽 間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民事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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