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趙玉蘭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清欽 間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民事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