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556號
原 告 古若茵
被 告 賴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增列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欄業已載明該判決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而主文欄有漏列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
。」之記載,核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