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楊書瑩 被告 謝蔡麗珍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上易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係於民國104年
4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辯論終結,而原告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遲至辯論終結後之105年5月11日(即宣判日,已相差14日)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