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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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五號聲請人汪琍上列聲請人因與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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