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辭去其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四號聲請人 洪大植 上列聲請人因 林睿駿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辭去其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選任 陳郁婷 律師為上訴人林睿駿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上訴人林睿駿與被上訴人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原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林睿駿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以其受聘於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為兼任講師,具有聘任法律關係存在為由,請求辭去訴訟代理人職務,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已提出聘書為證。經核尚非無據,並重新選任陳郁婷律師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