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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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瀆職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三號聲明人 方全福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 李伯道 等瀆職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方全福因自訴被告李伯道等瀆職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郭毓洲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清鈞法官呂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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