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定濂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72號、112年度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定濂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七月。
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2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2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黃定濂明知附表二所示毒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三級毒品,且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授權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非法運輸及私運進口,亦係藥事法規範之藥品,需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為供己施用,而基於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輸入禁藥之犯意,自民國108年9月3日起,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花蓮縣壽豐鄉(地址詳卷)之租屋處,以扣案筆電連線國外暗網,或接續或分別訂購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再利用不知情之國際航空郵務人員,將附表二所示毒品自附表二所示國家寄送運輸至臺灣,並於附表二所示緝獲日/查扣日前之某時運抵至臺灣境內,黃定濂更領取含有附表二編號14至27所示之毒品包裹。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人員發現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郵包內疑有毒品,遂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檢驗該等包裹後,驗得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而查扣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之毒品,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調查站調查官遂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租屋處搜索,並扣得業經黃定濂收取,內有附表二編號14至27所示毒品之國際郵包,以及扣押物品清單所示扣案物,始悉上情。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定濂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3至14、125至135、173至186、249至255、297至303、369至372頁;偵二卷第9至23頁;本院卷第89至93、335至352、445至464頁),並有臺北關108年10月3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9日、108年11月18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1日北松郵移字第1080100
850、1080100902、1080100903、1080100909、1090102009、1090102010號函文、109年12月22日、109年12月29日、110年4月27日、110年8月3日、111年6月11日北機核移字第109010185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111年6月8日北遞移字第1110100479號函文、臺北關扣押收據(編號:D/TCP0000000、D/T0000000、D/T000000
0、D/T0000000、D/T0000000、D/TCM0000000、D/TCM0000
000、D/TCP00000000、D/TCM0000000、D/TCR00000000、D/TCM0000000)暨郵包外觀及秤重照片、調查局108年10月23日、108年11月19日、108年12月9日、109年12月28日、110年1月5日、110年1月6日、110年1月6日、110年5月3日、110年8月6日、111年4月8日、111年6月15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13日、111年7月14日、111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8235199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000號鑑定書調查局108年10月23日、108年11月19日、108年12月9日、109年12月28日、110年1月5日、110年1月6日、110年5月3日調科壹字第108235199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花蓮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111毒保248)、扣押(物品)處分命令(花檢秀丁字第278、1227、1541、1443、156號)、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花蓮縣○○鄉○○路000巷0號監視器錄像擷取照片、本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雙向通聯記錄結果、被告出入境及戶役政資料、本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暨蒐證照片、嘉里大榮物流收貨資料影本、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抽樣鑑定圖譜影本、HHC內容物、功效介紹、檢驗醫學部檢驗手冊、被告於99年至108年期間入出境紀錄一覽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扣押物品錄表、112年1月12日東機緝一字第11277500980號函所附職務報告暨附件、本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5、69、52、86號)、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扣押物品目錄表、111年6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3、22
4、213、228、229、225)、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見他字一卷第6至20頁;他字二卷第5至29、39、47至48、69至70、
93、115-117、159至168、175至179頁;他字三卷第9至19頁;偵一卷第85至111、147至150、153至162、187至198頁、201至235、289至291、329至332頁;偵二卷第31至43、51至4
2、55至95、189至191、195至197、201至205、209至211、2
19、233至234、241至243、247至252、275至276、261至267、291至299、281、311至319、303至304、323至324、236、
255、285、306、327頁;本院卷第61至85、206至317、391至44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刑之減輕及酌科
(一)新舊法比較(就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7條規定,於109年1月15日經總
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7月15日起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提高法定刑、罰金刑,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提高罰金刑;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則將偵審自白之要件,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考量運輸毒品犯行之情節輕重有別,增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針對基於自行施用之目的而運輸毒品之行為,且情節輕微者,亦納入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合先敘明。
⒉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國際郵務人員,分別運輸附表二編號1、2
及編號3、4所示包裹之二犯行部分,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被告就本案犯行,於歷次調詢、偵訊及審理中均自白,與修
正前、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均屬相符,亦即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之情形。
⒋被告運輸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雖增定第17條第3項之減輕其刑規定,然本案情節顯非輕微,不合於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詳下述),而無併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⒌綜上,經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
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運輸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毒品之二犯行,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條第2項規定。
(二)論罪⒈大麻、MDMA及愷他命、2C-B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第3款所列之第二、三級毒品,並分經行政院公告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之第二、三級管制藥品,而管制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並為醫藥上使用,倘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適用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屬禁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26號判決亦同此旨),被告擅自將未經核准前揭管制藥品輸入我國,自該當於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又前揭第二、三級毒品亦均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所列第1條第3款之管制進口物品,則被告將含有前揭毒品成分之物品私運進入我國,自亦該當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構成要件。
⒉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二編號1至3部分,均係犯修正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就附表二編號4部分,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就附表二編號5、7、至14、16至22-1、23、24、26、27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就附表二編號6、15、22-2、23、25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⒊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4至27部分所為運輸、輸入臺灣境內後,
因已領收包裹而持有大麻、MDMA及愷他命(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不明白色粉末經鑑驗,檢出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達20.16公克,而涉有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之行為(附表二編號1至13部分,因該等毒品甫運抵臺灣境內時,即為臺北關扣押在案,被告尚未持有之,併予敘明),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輸入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低度之持有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罪予以處罰。
(三)間接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國際郵務人員跨國寄送本案毒品,以實行本案運輸毒品、輸入禁藥及私運管制物品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四)罪數⒈被告本案多次之訂購行為,其中附表二編號1、2;編號3、4
;編號6至8;編號14、16至27所示毒品包裹(附表二編號15所示毒品包裹部分,因與附表二編號14、16至27所示毒品包裹之寄件國不同,且在不同網站上購買,足認被告係本於不同犯意,而另行起意而為此部分犯行),被告之訂購時間、訂購網站、寄件國、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均相同,足認被告就均係本於運輸第二、三級毒品、輸入禁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2;編號3、4;編號6至8;編號14、16至27之犯行,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⒉就附表二編號1、2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運輸第二
級毒品罪、輸入禁藥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就附表二編號
3、4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輸入禁藥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就附表二編號5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輸入禁藥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就附表二編號6至8;編號14、16至27部分,被告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輸入禁藥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就附表二編號15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輸入禁藥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⒊被告上開所犯(附表二編號1、2;編號3、4;編號6至8;編
號14、16至27部分,各自論以接續犯,共四罪,另附表二編號5、9至13、15部分均各自論以數罪,合為共七罪,兩者加計後共十一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刑之減輕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本案犯行,業如前述,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
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17條第3項規定:「被告因供自己
施用而犯第4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係以「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作為運輸毒品罪裁量減輕其刑之要件。其立法理由並已明示「本法對運輸毒品之行為均一律依據第4條加以處罰,對於行為人係自行施用之意圖而運輸毒品之行為,並無不同規範。然此種基於自行施用之目的而運輸毒品之行為,且情節輕微者,雖有問責之必要性,惟如一律依本法第4條論以運輸毒品之重罪,實屬法重情輕,且亦無足與真正『長期』、『大量』運輸毒品之犯行區別,是針對自行施用而運輸毒品之犯行,增訂本條第3項,以達罪刑均衡之目的。」是以該條所稱「情節輕微」,原則上自針對「零星」、「少量」運輸毒品之犯行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⑵查被告之辯護人辯稱:被告因罹患憂鬱症,並有睡眠障礙
,因而自國外訂購本案毒品自用,以解決失眠問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減輕其刑等語。惟審酌被告並非單次運送毒品,而係自108年9月至111年5月期間,陸續自國外訂購毒品運至臺灣共計11次,且本案查獲之毒品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其數量、重量,顯非少量,揆諸首揭說明,其所為與大量運輸毒品之犯行相當,自難認被告本案犯行,情節係屬輕微,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有間,無從依該規定予以減輕其刑,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執,洵無足採。
⒊刑法第59條
⑴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其法定刑分別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然同為運輸第二、三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為販賣之目的而長期大宗輸入之毒梟,亦有單純供己施用而單次少量輸入者,其運輸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⑵本院審酌被告係為舒緩憂鬱、失眠症狀(見本院卷第357至
363頁),供己施用,而運輸本案毒品入境,動機單純,並未將購得毒品轉賣他人,未增加毒品於國內流通之風險,是就上開情節以觀,被告本案惡性及對社會整體侵害之程度尚屬有限,較諸為販賣之目的而長期大宗輸入之運輸行為,在責任非難程度上顯有輕重不同之差異,如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運輸第二、三級毒品之最輕本刑仍達有期徒刑5年、3年6月,未免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六)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係基於為減輕自身症狀而自用之動機,自國外運輸第二、三級毒品進入我國國境,侵害國家及社會法益,所為固應予非難,惟所運輸毒品未流入市面,犯罪所生實害未至重大;2.被告前未有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31頁),素行尚可;3.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差;4.再參以被告本案犯罪之手段、情節、運輸及進口毒品之數量、及被告自陳之學歷、工作、家庭經濟(見本院卷第169至173、4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懲。另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罪名、犯罪態樣均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足見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並考量被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及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情綜合判斷後,本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一)本案附表二編號4、10、12至27所示扣案物(附表二編號1至3、5、7至11所示扣案物,業經本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附表二編號6所示扣案物,業經調查局行政銷燬)均含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所沾附之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而失違禁物之性質,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二)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13)編號10、21所示毒品器具(含有大麻殘渣之針頭)2支、毒品器具(含有大麻膏殘渣容器)1包、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5)編號8所示不明液體1罐,經送調查局鑑驗,毒品器具內之殘渣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不明液體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GHB成分,且盛裝上開毒品之毒品器具及包裝所沾附之毒品殘渣,亦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部分,毋庸諭知沒收,理由同前)。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附表二編號4、6、15、22-2(淺咖啡色膠囊13顆)所示扣案物含有第三級毒品2C-B成分:附表二編號23所示不明白色粉末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被告運輸該等2C-B、愷他命之行為成立犯罪,參酌上開所述,自屬違禁物,併同該等毒品之包裝,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鑑定用罄部分,毋庸諭知沒收,理由同前)。
(四)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13)編號36、42、46至47所示黑色MACBOOK1台、台電帳單及電氣工會通知1包、包裹包裝2個(分係被告運輸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毒品之外包裝)等物,均係供被告運輸本案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其餘扣案物非屬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預備、所用或因本案所生之物,均無從宣告沒收。
(六)又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得參)。是就本案違禁物、犯罪所用之物部分,爰不在被告各罪項下宣告沒收,而以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呂秉炎法官李珮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一:主文犯罪事實主文附表二編號1、2黃定濂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附表二編號3、4黃定濂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附表二編號5黃定濂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附表二編號6至8黃定濂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附表二編號9黃定濂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附表二編號10黃定濂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附表二編號11黃定濂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附表二編號12黃定濂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附表二編號13黃定濂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附表二編號14、16至27黃定濂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附表二編號15黃定濂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附表二:犯罪事實編號毒品種類毒品重量(毛重)鑑定結果被告訂購日郵包寄件國收件地址收件人被告是否領取緝獲日期/查扣日期附註鑑定報告出處1二級大麻花10.5公克二級毒品大麻(淨重7.17公克,驗後餘重7.15公克)108年9月3日加拿大花蓮縣○○鄉○○街00號JuliaWu否108年10月3日已沒收銷毀。(110年度執沒字第47號)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297至298頁⒉臺灣花蓮地檢署110年1月22日花檢秀丁字第273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本院卷第299頁)調查局108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82351995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288頁)2二級大麻花13公克二級毒品大麻(淨重8.32公克,驗後餘重8.26公克)108年9月3日加拿大否108年11月18日已沒收銷毀。(110年度執沒字第47號)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297至298頁)⒉臺灣花蓮地檢署110年1月22日花檢秀丁字第273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本院卷第299頁)調查局108年12月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290頁)3二級MDMA1.3公克三級毒品MDMA(淨重1.02公克,驗後餘重1.02公克)108年9月28日荷蘭ElaineFang否108年10月228日已沒收銷毀。(110年度執沒字第47號)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297至298頁)⒉臺灣花蓮地檢署110年1月22日花檢秀丁字第273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本院卷第299頁)調查局108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289頁)4三級2C-B0.6公克二級毒品2C-B(淨重0.21公克,驗後餘重0.20公克)108年9月28日荷蘭否108年11月18日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調查局東機站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45至246頁)調查局108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289頁)5二級MDMA12公克二級毒品MDMA(淨重9.92公克,驗後餘重9.91公克,純度83.17%,純質淨重8.25公克)109年11月22日荷蘭花蓮縣○○鄉○○路000巷00號Yun-TingShan否109年12月22日已沒收銷毀。(110年度執沒字第297號)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265至266頁)⒉臺灣花蓮地檢署110年7月15日花檢和丁字第1227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本院卷第267頁)調查局109年12月2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259頁)6三級2C-B6.4公克(粉色錠狀25顆)三級毒品2C-B(送驗1顆)109年11月29日德國花蓮縣○○鄉○○街00巷0號Shou-YinZhen否109年12月29日已行政銷燬。⒈調查局111年4月8日調科壹字第112320229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349頁)⒉調查局111年12月6日調緝參字第11134531220號銷毀清冊(見偵一卷第351頁)調查局110年1月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證物袋外觀(見本院卷第236至243頁)7二級MDMA10.8公克(白色結晶粉末1包)二級毒品MDMA已沒收銷毀。(110年度執沒字第404號)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247至248頁)⒉臺灣花蓮地檢署110年度聲沒字第55號聲請書(見本院卷第249頁)⒊.花蓮地檢署110年9月17日花檢和丁字第1541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本院卷第250頁)調查局110年1月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證物袋外觀(見本院卷第236至243頁)8二級MDMA26.2公克(橘色錠狀50顆)二級毒品MDMA(抽驗1顆)調查局110年1月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證物袋外觀(見本院卷第236至243頁)9二級MDMA27.3公克(1包)二級毒品MDMA(抽驗1顆)109年11月30日荷蘭花蓮縣○○鄉○○街00號17號(起訴書附表誤載為7號,應予更正)Suo-JinYun否109年12月30日已沒收銷毀。(110年度執沒字第368號)⒈臺灣花連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223至224頁)⒉臺灣花蓮地檢署110年8月27日花檢和丁字第1443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本院卷第225頁)調查局110年1月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證物袋外觀(見本院卷第218至220頁)10二級MDMA37.3公克(1包)二級毒品MDAM(抽驗1顆)109年11月30日荷蘭花蓮縣○○鄉○○路000號Ning-HuiWang否109年12月31日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3編號1(1包,37.3公克)(見本院卷第61頁)調查局110年1月6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他字一卷第18至20頁)11二級大麻膏8.5公克(2包)二級毒品大麻(抽驗1包)110年3月27日美國花蓮縣○○鄉○○路000巷00號Hung-WenChan否110年4月27日已沒收銷毀。(111年度執沒字第64號)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315至316頁)⒉臺灣花蓮地檢署111年1月27日花檢和丁字第156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本院卷第317頁)調查局110年5月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261至262頁)12二級MDMA49.9公克(1包)二級毒品MDMA(隨機抽樣,送驗其中2顆,綠、藍各1顆)⒈綠色藥錠淨重23.33公克,驗後餘重22.86公克,純度34.60%,純質淨重8.07公克⒉藍色藥錠淨重22.34公克,驗後餘重21.89公克,純度36.06%,純質淨重8.06公克110年7月3日德國花蓮縣○○鄉○○路000巷0號Zhen-JieYang否110年8月3日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5編號1(1包,45.67公克)(見本院卷第83頁)⒈調查局110.8.6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他字二卷第29頁)⒉調查局108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209頁)13二級大麻膏37公克(1包)二級毒品大麻(檢品黏稠無法精準稱重)111年5月11日加拿大花蓮縣○○鄉○○00000號6樓之9MinJieYan否111年6月11日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4編號1(見本院卷第63頁)移送調查局保管(000000000)調查局111年6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76頁)14二級大麻膏狀物2包二級毒品大麻(合計淨重7.85公克,驗後餘重7.82公克)111年上半年期間之某日許美國花蓮縣○○鄉○○路000巷00號WeiShanChan是111年6月23日扣押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4編號2(見本院卷第63頁)移送調查局保管(000000000)⒈調查局111年7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53至155頁)⒉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1至162頁)15三級2C-B粉末1包三級毒品2C-B(淨重4.9公克)與附表二編號14之訂購日相同波蘭WeiShanChen是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5編號2(見本院卷第83頁)⒈調查局111年7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53至155頁)⒉調查局111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97至198頁)16DAMIANA葉1包二級毒品大麻(淨重16.41公克,驗後餘重15.31公克)與附表二編號14之訂購時間相同美國花蓮縣壽豐鄉某處不詳是111年6月23日扣押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4編號3(1包,33.8公克)(見本院卷第63頁)移送調查局保管(000000000)C-7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1至162頁)17大麻膏1袋二級毒品大麻(檢品3包,合計淨重9.93公克,驗後餘重9.88公克)與附表二編號14之訂購時間相同美國不詳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4編號4(1包,35.4公克)(見本院卷第63頁)移送調查局保管(000000000)C-11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1至162頁)18疑似大麻葉1袋二級毒品大麻(膏狀檢品1包,淨重4.87公克,驗後餘重4.84公克)與附表二編號14之訂購時間相同美國不詳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4編號5(1包,22公克)(見本院卷第63頁)移送調查局保管(000000000)C-12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11.10調科壹字第11123023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1至162頁)19不明白色粉末1袋二級毒品MDMA(粉末檢品1包,淨重20.14公克,驗後餘重19.85公克,純度77.86%,純質淨重15.68公克)不詳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5編號3(1包,20.14公克)(見本院卷第83頁)調查局111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97至198頁)20疑似大麻葉1袋二級毒品大麻(菸草檢品1包,僅有殘渣,無法精準秤重)不詳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4編號6(1包,26.4公克)(見本院卷第63頁)移送調查局保管(000000000)C-14⒈調查局111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57至158頁)⒉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1至162頁)21疑似大麻膏1罐二級毒品大麻(黏稠檢品1包,因黏稠而無法精準秤重)不詳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4編號7(1瓶,120公克)(見本院卷第63頁)移送調查局保管(000000000)C-16⒈調查局111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57至158頁)⒉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1至162頁)22-1不明粉末膠囊米白色膠囊9顆(11.34公克)二級毒品MDMA(隨機抽樣1顆檢驗,膠囊內粉末淨重1.26公克)不詳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5編號4(1包,1.55公克)(見本院卷第83頁)調查局111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97至198頁)22-2不明粉末膠囊淺咖啡色膠囊13顆(3.77公克)三級毒品2C-B(隨機抽樣1顆檢驗,膠囊內粉末淨重0.29公克)調查局111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97至198頁)23不明白色粉末(瓶蓋K)1罐三級毒品愷他命(結晶檢體1瓶,淨重24.07公克,驗後餘重23.71公克,純度83.75%,純質淨重20.16公克)不詳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5編號5(1瓶,24.07公克)(見本院卷第83頁)調查局111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97至198頁)24不明白色粉末(瓶蓋M)1罐二級MDMA(檢品1包,淨重5.44公克,驗後餘重5.18公克,純度76.19%,純質淨重4.14公克)不詳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5編號6(1包,5.44公克)(見本院卷第83頁)調查局111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97至198頁)25不明粉紅色粉末1袋三級毒品2C-B(2包及1瓶,合計3.62公克)不詳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5編號7(1包,3.62公克)(見本院卷第83頁)調查局111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97至198頁)26疑似大麻葉殘渣1袋二級毒品大麻(檢品1包)不詳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13編號18(1包)(見本院卷第69頁)務部調查局111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57至158頁)27疑似大麻膏1袋二級毒品大麻(粉末檢品1包,淨重0.01公克,驗後餘重0.01公克)不詳業經扣案,尚未經沒收銷燬。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8編號1(1塊,0.01公克)(見本院卷第79頁)移送調查局保管(000000000)調查局111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97至198頁)附表三:本案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名稱重量(驗前毛重)備註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出處1三級2C-B1包(0.6公克)詳見附表二編號4所示2二級毒品其他(第83項MDMA)1包(37.3公克)詳見附表二編號10所示3亞甲二氧甲基(毒品郵包收件人Zhen-JieYang)1包(45.67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12所示4大麻(疑似大麻膏)(MINJIEYAN)000000000○包(37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13所示5大麻(毒品郵包)(收件人:WeiShanChan)0000000000包(58.4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14所示6三級毒品其他(毒品郵包)(收件人:WeiShenChen)(A-2)1包(4.9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15所示7大麻(DAMiANA葉)0000000000包(33.8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16所示8大麻(疑似大麻膏)0000000000包(35.4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17所示9大麻(疑似大麻葉)0000000000包(22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18所示10亞甲二氧甲基(不明白色粉末)(C-13)1包(20.14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19所示11大麻(疑似大麻葉)0000000000包(26.4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20所示12大麻(疑似大麻膏)0000000000瓶(120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21所示13亞甲二氧甲基(不明白色粉末)(膠囊)(C-17)1包(1.55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22-1、22-2所示14愷他命(不明白色粉末)(瓶蓋K)(C-19)1瓶(24.07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23所示15亞甲二氧甲基(不明白色粉末)(瓶蓋M)(C-20)1包(5.44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24所示16三級毒品其他(不明粉紅色粉末)(C-21)1包(3.62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25所示17毒品器具(疑似大麻葉殘渣)(C-12)1包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26所示18大麻(疑似大麻膏)(C-40)0000000000塊(0.01公克)詳見詳見附表二編號27所示19毒品器具(含有疑似大麻針頭)(C-30)2支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13)編號10針筒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殘渣,詳見調查局111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341頁)20毒品器具(含疑似大麻膏殘渣容器)(C-10)1包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13)編號21容器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殘渣,詳見調查局111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341頁)21二級毒品其他不明液體1罐(C-32)1瓶(483.27公克)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25)編號8容器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GHB成分殘渣,詳見調查局111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354頁)22電子產品(筆電)(黑色Macbook)(A-11)1台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13)編號3623台電帳單及電器公會通知(A-5)1包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13)編號4224包裝(收件人:ZHENJIEYANG)1個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13)編號4625包裝(收件人:MINJJIEYAN)1個扣押物品清單(112刑管213)編號47附表四:卷證索引編號卷證名稱全稱卷證名稱簡稱1110年度他字第524號他字一卷2110年度他字第1256號他字二卷3111年度他字第778號他字三卷4111年度偵字第4172號偵一卷5112年度偵字第1號偵二卷6111年度查扣字第102號查扣一卷7112年度查扣字第1號查扣二卷8111年度聲沒字第102號聲沒卷9112年度偵聲字第4號偵聲卷10112年度訴字第118號本院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藥事法第22條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