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劉晉甫 被告 吳霈寧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許瑜容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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