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竹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施秦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杰陳俊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及其約定書、查詢至民國105年8月16日止之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查詢表,本件債務人陳俊豪應為「一般保證人」,又經查詢最新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2.677」、貴會基準利率為「2.770」。故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為「債務人陳俊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二四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俊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俊豪負清償之責。債務人陳俊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俊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俊豪負清償之責。」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俊杰、陳俊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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