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396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陽彥 被上訴人即原告 萬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自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