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竹小字第69號原告 謝文惠 被告 林煜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依原告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兩造間對話紀錄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10月26日函暨所附之相關資料,堪認原告確有於000年0月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予被告,而被告屆清償期未清償上開借款予原告,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20,000元,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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