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原告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黃俊穎 律師 朱怡瑄 律師被告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被告 張凱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惟、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張家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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