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13號原告 馮肇基 被告 李泰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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