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祥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75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祥正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53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確定,並於102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保字第334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53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2月11日確定,並於102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11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盜版遊戲光碟目錄表、鑑定書、檢視報告書、盜版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一覽表、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查獲照片、扣案物暨內容擷取照片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名稱│數量(片)│├──┼─────────────────┼─────┤│1│第一次接觸│1│├──┼─────────────────┼─────┤│2│10項運動│1│├──┼─────────────────┼─────┤│3│家庭訓練機│1│├──┼─────────────────┼─────┤│4│勁爆熱舞│1│├──┼─────────────────┼─────┤│5│歡樂舞蹈精選│1│├──┼─────────────────┼─────┤│6│ 瑪莉歐 網球│1│├──┼─────────────────┼─────┤│7│有氧拳擊│1│├──┼─────────────────┼─────┤│8│太鼓達人│1│├──┼─────────────────┼─────┤│9│WIIFITPLUS│1│├──┼─────────────────┼─────┤│10│WIIMUSIC│1│├──┼─────────────────┼─────┤│11│壞瑪莉│1│├──┼─────────────────┼─────┤│總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