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69號聲請人 蘇晉川 即台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台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蘇晉川為台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開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公司文件由聲請人保管,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台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台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9月23日第6屆第7次董事會議事錄、聲請人簽立之102年9月23日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台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清冊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司司字第21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