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10號原告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勳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323號),惟被告凱興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8,388元,應繳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8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