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珍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7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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