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77號聲請人 廖修平 訴訟代理人王滿足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瓊滿┌─────────────────────────────────────────┐│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000││├──┼───────────────┼─────────────┼────┼───┤│0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000││├──┼───────────────┼─────────────┼────┼───┤│00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