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42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李孟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孟芬因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75011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添裕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742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孟芬│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73408││12月14日││點七一│││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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