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824號聲請人 蔡進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冠瑞 (原名: 黃培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2張之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黃冠瑞(原名:黃培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