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68號原告 張育瑋 被告 洪照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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