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18號原告 游麗珠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莫錫麟 被告 陳力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所欲排除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