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0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0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0067號聲請人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駱瑞鈴駱瑞蓮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4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2,0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108年11月7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按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駱瑞鈴、駱瑞蓮為系爭本票之背書人非發票人,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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