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應元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應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李應元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李應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5至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8至1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提出之
104年5月6日刑事聲請合併執行定應執行其刑狀1份附卷可稽(見執聲字卷第4至6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李應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4日│102年5月26日│102年5月2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嘉義地檢署102年度│嘉義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16號│偵字第4802號│偵字第480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19號│103年度訴字第18號│103年度訴字第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0日│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34│103年度訴字第18號│103年度訴字第18號││││號││││判決├────┼─────────┼─────────┼─────────┤││判決│103年2月18日│103年3月3日│103年3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更字第2828號(編│執更字第2828號(編│執更字第2828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4日│102年12月27日│103年2月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263號、臺│偵字第23263號、臺│偵字第5057號│││中地檢署103年度偵│中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877號│字第187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71號│103年度易字第571號│103年度易字第7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71號│103年度易字第571號│103年度易字第786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更字第2828號(編│執更字第2828號(編│執更字第2828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2年6月9日│102年12月7日│102年7月13日(2次│││││)│├────────┼─────────┼─────────┼─────────┤│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724號│偵字第7463號│偵字第5578、1114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3號│103年度簡字第294號│103年度易字第17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2日│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2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3號│103年度簡字第294號│103年度易字第1745││││││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4日│103年8月4日│103年8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助字第1552號(編│執字第12224號(編│執字第12905號(編│││號7至10已定應執行│號7至10已定應執行│號7至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臺│刑有期徒刑2年,臺│刑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中地檢署103年度執│中地檢署103年度執│││更字第3781號)│更字第3781號)│更字第3781號)│└────────┴─────────┴─────────┴─────────┘┌────────┬─────────┬─────────┬─────────┐│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7日、103│103年2月3日││││年2月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578、11144│偵字第19543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745│103年度審易字第36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21日│103年11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745│103年度審易字第361│││││號│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8日│103年12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2905號(編│執字第126號││││號7至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更字第3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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