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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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47號原告 林育伶 被告 羅銀生
高新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7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補字第569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1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6頁至第1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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