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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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86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甲○○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所定應執行之刑太重了,可否斟酌再減低刑度等語。
二、按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其所定應執行刑係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下之範圍內,符合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原審裁定經核並無不當,量刑尚稱妥適,難謂有過重失當之處,抗告人猶執上述情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3.20│97.04.13│97.05.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974號│字第11092號│字第1301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987號│97年度簡字第608號│97年度易字第2493號││實││││││審├──────┼──────────┼──────────┼──────────┤││判決日期│97.06.17│97.06.09│97.07.0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987號│97年度簡字第608號│97年度易字第24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7.14│97.07.21│97.07.28│├─┴──────┼──────────┼──────────┼──────────┤││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11375號│11456號│116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4.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805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885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15│││├─┼──────┼──────────┼──────────┼──────────┤││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28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9.15│││├─┴──────┼──────────┼──────────┼──────────┤││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145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