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晋琨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晋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4月9日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林晋琨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遺產分割事件,乃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事件,依同法第37條規範,屬家事訴訟事件,依同法第51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於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5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繼承人 林義松 所遺財產,經本院審理認定被繼承人林義松所遺遺產如附表所示,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989元(詳如附表),上訴人即被告林晋琨對此不服,認被繼承人林義松除上開遺產外,另遺有對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晋卿之不當得利債權430,500元(計算式:27,500元+8,000元+395,000元=430,500元),合計上訴人即被告林晋琨主張被繼承人林義松之遺產總額為1,761,489元(計算式:1,330,989元+430,500元=1,761,489元),而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晋卿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則依此計算,合計上訴人即被告林晋琨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為880,745元(計算式:1,761,489元×1/2=880,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盟佳附表一:本院108年度家繼訴第140號判決認定之被繼承人林義
松現存之遺產明細┌─┬──┬───────────────┬───────────┐│編│種類│財產項目│本院認定之價值或數額││號│││(新臺幣)││││││├─┼──┼───────────────┼───────────┤│1│投資│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依本院卷一第222頁之財││││100股及孳息│政部中區國稅局產稅免證│├─┼──┼───────────────┤明書所核定之價額認定合││2│投資│國泰金35股及孳息│計為24,888元(計算式:│├─┼──┼───────────────┤10,000元+1,457元+1,││3│投資│萬企107股及孳息│428元+283元+3,634│├─┼──┼───────────────┤元+5,140元+767元+││4│投資│太子24股及孳息│2,169元+10元=24,888│├─┼──┼───────────────┤元)││5│投資│嘉泥217股及孳息││├─┼──┼───────────────┤││6│投資│巨大20股及孳息││├─┼──┼───────────────┤││7│投資│兆豐金25股及孳息││├─┼──┼───────────────┤││8│投資│潤泰全30股及孳息││├─┼──┼───────────────┤││9│投資│中興商銀1股及孳息││├─┼──┼───────────────┼───────────┤││存款│玉山銀行存款│76,887元及孳息│├─┼──┼───────────────┼───────────┤││定存│玉山銀行存款│27,750元及孳息│├─┼──┼───────────────┼───────────┤││保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貴保│212,385元│││價值│本三福終身保險│(即108年6月17日之保│││準備│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單解約金)│││金│被保險人 林煒勛 (即原告兒子)│││││現生存還本/生存保險金受益人:│││││被告、 林莛芸 (即被告女兒)│││││現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林莛芸││├─┼──┼───────────────┼───────────┤││保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囍年│989,079元│││價值│年保險│(即108年6月17日之保│││準備│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單解約金)│││金│被保險人林煒勛(即原告兒子)│││││現生存還本/生存保險金受益人:│││││被告、林莛芸(即被告女兒)│││││現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林莛芸││├─┴──┼───────────────┴───────────┤│合計│1,330,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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