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務人 盧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