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256號
原告 張貴蘭
被告 林姵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7日9時26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5月2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宣判,惟本件業經原告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43元,此部分未經被告答辯,又本件聲明經擴張後屬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000元之財產權訴訟,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