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薛聖耀 債務人 余享哲 即瑞誠企業社債務人余文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