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拓谷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成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該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