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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