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88號上訴人大容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泓企業社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488號返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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