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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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495號
原告 邱雅齡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 律師
被告 鄧鈊讛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主文欄第四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之六…」,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