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4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495號

原告 邱雅齡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 律師

被告 鄧鈊讛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主文欄第四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之六…」,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吳昀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