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金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 許慶安 已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許慶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