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秉熹
輝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5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40│游秉熹、游│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62%│││9,559元│輝勇│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秉熹、游│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409,559│輝勇│5月02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元││││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6564號)
緣債務人游秉熹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 游輝勇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05月01日即未付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09,55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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