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林依潔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文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文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325元,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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