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法官高金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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