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田育誠 法定代理人 田正協 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羅燕娘 人1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整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田育誠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債務人田育誠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羅燕娘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田育誠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15957元,專案補償款1385元,共計新臺幣1734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債務人田育誠尚未成年,依其申請時身分證上資料法定代理人為羅燕娘(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田正協。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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