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5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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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56號原告 林倚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裁罰字第裁22-AL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未據原告繳納。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然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只有原本及附屬文件(即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4幀),而無起訴狀影本暨與原本相同之附屬文件。
三、綜上,原告除應補繳裁判費300元外,尚應提出起訴狀影本乙份及與原本所引用之附屬文件相同之文件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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