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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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20號上訴人 陳政利
陳柏勳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巧珍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商珠清 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708,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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