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43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彩琴 即劉家牛肉麵店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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