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7號聲請人 釋悟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佛教大方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佛教大方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2年9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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