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
黃莉婷 律師相對人 陳則宏
楊志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楊志花」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楊志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