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41號抗告人 顏冠得 相對人 薛楷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前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9月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林家賢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