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駿
王耀德王詩詠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昶燁 律師
顏榕律師 詹順貴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
42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第
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